外商投资公司在土地使用费上有何优惠
外商投资上海市,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优惠是: 一、在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,自企业设立之日起,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;第四年起按优惠标准缴纳(中方投资者将使用土地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例外);如果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确认证书被吊销,应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补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; 二、经批准,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经营或者投产前,可以按应缴纳标准的50%缴纳土地使用费(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确认证书被吊销的例外); 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缓、减、免缴土地使用费: 1、因不可抗力,经批准可缓、减、免; 2、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; 3、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缓、减、免的其他情形。